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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6-17 16:33:41    文字:【】【】【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那么简单。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相当比例的继承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悄悄订立遗嘱,但由于立遗嘱人,特别是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熟悉,所订立的遗嘱可能缺乏法律效力,最终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减少家庭矛盾、息讼解纷,秦淮法院法官梳理三起案例,并提醒相关人群依法订立遗嘱。

 

 

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

 

    法庭上,刘大姐手持母亲生前留下的一份书面遗嘱,称,母亲明确表示死后将其所有的财产交由刘大姐继承。但坐在被告席上的刘小弟却怒不可遏,坚决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刘小弟认为,母亲生前观念很传统,不可能将财产留给女儿而不是儿子。为此,两姐弟在庭审中争吵不休,不是指责对方不孝顺,就是指责对方贪财如命。

 

    暂撇开双方的家庭矛盾不详说,单就法院需要查明的继承权法律争点来看,原、被告对遗嘱提及的一笔41万元的房屋拆迁款争议很大。原告认为,母亲在遗嘱中明确了拆迁款是母亲留下的遗产;被告认为,拆迁款系被告作为拆迁人取得的个人财产。原来,被拆迁的房屋原系原、被告父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后因被告无房居住,父母便将此房腾给被告居住,重新从单位申请了公房。在父亲去世后、母亲生前,被告居住的公房拆迁,被告作为房屋承租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取得了拆迁补偿款。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拆迁款不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分割。

 

    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被法院认定该遗嘱内容无效的案例。司法实践中,比本案更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去世时未订立遗嘱,活着的一方留下遗嘱声明将某处房产由某继承人继承或赠与其他人。由于此类房产虽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按照《婚姻法》规定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类遗嘱,因处分的一半财产系配偶一方的财产,该部分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故订立遗嘱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遗产范围,非己财产勿处分,否则后果可能违背初衷,不如不为。

 

 

代书遗嘱形式要求高

 

    在一起因代书遗嘱产生的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财产继承所依据的是一份打印版的《遗嘱》,立遗嘱人是一位不会书写的古稀老人,内容是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待百年后由小儿子继承,遗嘱也由小儿子保存。落款处显示的见证人是两位立遗嘱人的老年朋友。三被告是原告的姐姐,她们认为,父亲的遗嘱是伪造的,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既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也没有代书人的签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通过庭审发现,该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时间都是打印的,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对于代书人是谁,原告称,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原告记录的草稿,再由原告拿到打印店打印,交给父亲和两位见证人按手印、签名的。鉴于被告不认可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要求原告通知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不幸的是,两位老人,一位去世,一位中风。最终,法院基于原告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原告又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受文化教育水平所限,很多老年人无法订立自书遗嘱,而是由他人代劳、自己按枚指印订立代书遗嘱。但由于不是本人书写,遗嘱内容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很难确定,实践中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相关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明确规定。《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撤销、变更遗嘱注意方法

 

    宗大爷是一位孤寡老人,名下有处门面房,收入较高。多年来一直由外甥照顾,后来外甥去世,外甥媳妇因为照顾不方便,便委托门面房的租客平时帮宗大爷洗衣做饭。法院受理这起关于宗大爷遗产的纠纷时,宗大爷刚去世,案件的原告是这位租客,而被告就是外甥媳妇。原告称,宗大爷生前给租客写了一份遗嘱,承诺将门面房留给他,故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被告在法庭上也出示了一份宗大爷留下的遗嘱,而且是多年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将这处门面房死后留给外甥夫妇继承。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分别讲述了在宗大爷生前照顾其生活的林林总总,以及宗大爷为他们各自出具承诺或遗嘱的场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宗大爷虽然生前确有可能改变初衷,撤销之前将遗产留给外甥夫妇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此前办理的是公证遗嘱,要想撤销或变更必须也要通过公证。宗大爷试图通过一份自书遗嘱改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依法是不可能实现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如本案所述,也有部分老年人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会选择公证遗嘱对死后财产作出处理。目前公证处对于老年人可以提供对公证过程免费录音录像服务,最大程度地保障公证遗嘱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在公证遗嘱后,遗嘱人想要撤销或变更,就必须严格遵守《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王冬青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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