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富豪乡绅病逝同居女友带私生女来争遗产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4-07 21:30:18    文字:【】【】【
摘要:富豪乡绅病逝 同居女友带私生女来争遗产 在没有DNA亲子鉴定的年代,这个案子该咋判?

 

  民国三十年(1941年),江苏宜兴某地的乡绅孙俊元(化名)因病去世。孙俊元去世后留下了不少遗产,但是并没有留下遗嘱。围绕遗产分配问题,他的四个孩子之间产生了矛盾。更为复杂的是,这四个孩子是由两位母亲所生,其中两个还被怀疑不是孙俊元亲生。

  遗产纠纷愈演愈烈,争执了七年都没有结果。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十二月,这桩“家丑”外扬,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两个孩子到底是不是孙俊元所生?他们有没有遗产继承权?在没有DNA亲子鉴定的年代,法院会如何判案?

  民国存续38年(1912年—1949年),这一时代社会转型、急剧变革,为中国史册上浓墨重彩的一页,承载了太多沧桑厚重的历史内容。江苏作为民国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中心,历经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直至国民政府,现代与传统文化交织,积累形成了卷帙浩繁的司法审判案例。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民国审判档案,从一个特定的历史角度,折射出民国社会形态、司法制度变迁、风俗人文传承和社会治理等等。今起,《发现》周刊开设“民国法庭实录”栏目,通过鲜活典型的民国民事、刑事案件的剖析和解读,引领读者深度了解民国风土人情和司法制度,普及法制文化,传承法治精神,以期对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改进社会治理、完善法律制度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本版撰文 江苏省档案馆 李军 蔡红 盖诚

       民国三十年(1941年)二月,逢着过年,宜兴县城和乡下都透着热闹。可是对于孙家来说,这个年却过得有些凄惨。当月,孙家的男主人孙俊元因病撒手人寰。亲人们在哀哭声中送别了逝者。紧接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被摆上了桌面:孙俊元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孙俊元到底留下多少家产?当年的案件卷宗中记载,“计有田六十四亩一分二厘一毫七丝、山一百四十三亩五分、荡六分二厘、住宅一所。”根据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后期“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是日本侵略中国而设立的特殊企业)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当时中国南方农村的土地非常分散,安徽、浙江各地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由此看来,以孙俊元当时的家产,可以算得上是富甲一方,堪称“土豪”。孙俊元去世后,他的遗产由妻子高氏以及他们的一儿一女继承,所有的产权凭证则都由儿子保管。不过,这个看似完美的分配方案,却招来另一个女人吕氏的强烈不满,进而引发一场官司。

  女友带着私生女来分家产

  吕氏是谁?按照现在流行的说法,她是孙俊元的“二奶”。在吕氏的诉状里,详细讲述了她和孙俊元的感情经历。

  民国十二年(1923年),二十六岁的吕氏和孙俊元发生了同居关系。当时,孙俊元已经有了明媒正娶的妻子高氏,且和高氏生有一子一女。但吕氏对此并不在意,因为在乡下地方,没有婚姻的同居关系并不少见,很多人都习以为常了。

  和孙俊元同居期间,吕氏生了两个女儿,女儿们随孙俊元取孙姓,而且从小就由吕氏和孙俊元共同抚养。孙俊元很重视两个女儿的教育,先后将她们送入当地有名的小学和中学。两个女儿也很争气,学业上常常得奖。民国三十年(1941年),孙俊元因病去世。此时,吕氏生的两个孩子,一个十三岁,一个只有八岁。吕氏按照孙俊元临终嘱托,悉心为他操办丧事。之后,她全心全意带着两个孩子过日子。据吕氏说,孙家族人对吕氏孙俊元的同居关系有目共睹,对她的两个孩子也照顾有加。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孙俊元的母亲去世,吕氏还以孙俊元家属的身份带着孩子们披麻戴孝。

  让吕氏伤心和不满的是,尽管她和孩子们的身份“彰彰明甚”,但孙俊元的原配高氏和高氏的子女却抢占了所有遗产。为此,她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将孙俊元的遗产一分为五,原配高氏一份,高氏的两个孩子一人一份,自己的两个女儿也一人一份。

  判决

  遗产一分为五

  私生女也有份

  为了打赢官司,吕氏在提起诉讼之前做足了准备。在诉状中她特地冠上孙俊元的姓氏,自称为“孙吕氏 ”。她还为自己找来了两位证人,其中一位是孙家的族人,另一位则是她的亲戚。

  诉状递上去后,吕氏开始了漫长而焦急的等待。其间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虽然吕氏言之凿凿,但高氏子女直指吕氏的身份其实是父亲的“姘头”,他们也不承认吕氏两个女儿是他们同父异母的妹妹。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出了法庭,也是恶语相向。四个月后,法院判决下来了,判决书中确认原告孙××、孙××为孙俊元之非婚生女,并判定吕氏的两个女儿和婚生子女一样,也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这份判决让吕氏长舒一口气,但却让高氏和两个婚生子女感到不满。他们坚持认为,吕氏的两个女儿,绝非父亲的血脉,根本就不应该分遗产。他们有什么证据呢?

  同居女友竟然是他人妻

  同居之前已有两个女儿

  一审判决下来后,败诉的高氏和儿女们依法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状中,他们陈述了上诉的理由,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原来,吕氏在和孙俊元同居之前,已经和一个叫裴金生(化名)的人结婚了。尽管她后来与孙俊元有了同居关系,但与裴金生还保持着婚姻关系。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裴家修族谱,她以裴金生妻子的身份出现在了族谱上,族谱上还清清楚楚地注明,她和丈夫生有两个女儿。民国三十年(1941年),就在孙俊元病逝后不久,裴金生也去世了,至死没有解除和吕氏的婚姻关系。

  裴家的家谱成了高氏和其儿女的“救命稻草”。他们认为,虽然裴家族谱中记载的两个女儿没有写名字,但就是想来瓜分孙俊元财产的那两个孩子。而她们和孙俊元根本没有血缘关系,不该有继承权。

  这个强有力的证据,一时让案件再起波澜,对吕氏和她的女儿们极为不利。但出人意料的是,经过一番法庭调查,法庭最终没有采信这个证据。

  原来,吕氏在法庭上表示,裴家族谱中收入的那两个女儿都出生于民国十二年(1923年)之前,确实是她和裴金生所生,不过这两个女儿早就先后去世。后来她离开裴家,和裴金生断绝了往来。不久后和孙俊元同居,并先后为他生下两个女儿。这次来分遗产的,就是她和孙俊元所生的两个女儿。

  私生女有权继承遗产

  女朋友无权继承遗产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一月,在经历了将近一年的漫长官司后,吕氏和两个女儿等来了二审判决,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认两个女儿为孙俊元的亲生女儿。两个女儿最终获得了期望的待遇:孙俊元的遗产被一分为五,高氏、高氏的两个孩子、吕氏的两个孩子,一人一份。

  在判决书中还特地声明,吕氏与孙俊元属于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她无权继承孙俊元的任何遗产。

  专家点评

  这是一宗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遗产纠纷案。传统中国重视家庭伦理,对于婚姻关系的正当性极为强调,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妾所生之子为庶子,这在法律上都是属于具有正当性的后代,谓之“亲生子”。而一个男人与一个既非妻、亦非妾的女人所生孩子则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被称为“奸生子”,民间则称为“私生子”。亲生子和奸生子在继承关系中的权利和地位都是大相径庭的。

  民国建立以后,由于百废待兴,立法缺失。在民国十九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正式颁布之前,大体还是依照晚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中有关婚姻家庭的基本规定,结合一些现代民法基本理念进行适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仍将亲生子与奸生子权利加以分别。

  1930年以后,民国民法典颁布适用,一方面确立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对于“奸生子”的称谓也一并改为“非婚生子女”。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第三章专设“父母子女”的内容,其中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第1065条);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关系,规定如果“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即可认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第1067条)。

    由于本案发生在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法官必然按照法典的规定裁判纠纷。吕氏与孙俊元所生两个女儿既然一直为两人抚养,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认定孙俊元对于两个女儿的认领,从而确认两个女儿为孙俊元的婚生子女。同时,依照第1067条的规定,吕氏既然可以证明两个女儿是她与孙俊元同居期间所生,那么也可认定孙俊元与两个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所以法官最终判决孙俊元的遗产,由其妻子高氏、孙俊元与高氏所生一子一女、孙俊元与吕氏所生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子女的身份不再由父母的关系而决定,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再依附于父母的身份,而由父母与自己的自然关系来确立。这是现代民法追求人的独立,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白雁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13 中国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