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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属遗产 立遗嘱没有依据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5:01:58    文字:【】【】【

     病重前立下遗嘱,对去世后的抚恤金作了处分,去世后妻子和前妻的子女为争抚恤金闹上公堂。9月7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死者唐会俊死亡抚恤金84960元,被告唐军分得25000元,余款59960元由被告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成芹25000元、给付第三人唐颖16960元、给付第三人唐惠、唐霞、唐秀各6000元。

  唐会俊生前系沭阳县唐河中心小学退休职工,与前妻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唐军、唐惠、唐霞、唐秀、唐颖,其中唐颖系肢体一级残疾人。唐会俊在前妻去世后于2008年8月8日与周成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8月19日,唐会俊书写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周成芹对其很好,要求各位子女好好对待周成芹,并对去世后的抚恤金作了处分,即“唐军和周成芹各半,两人从中给唐颖15000元,别的子女不得参加,更不得干预”。2012年8月27日唐会俊因病去世,2013年2月27日,唐军从唐河中心小学领取唐会俊去世抚恤金90960元,其中包括6000元丧葬费。

  事后,周成芹依据唐会俊的遗嘱向唐军索要该款未果,将唐军告上法庭。周成芹认为,自己与唐会俊系合法夫妻关系,近几年来,无论唐会俊生前生活,还是唐会俊住院期间,自己均全心全意照顾他,无微不至地守护在他身边,唐会俊住院期间,立下遗嘱,明确了对抚恤金的处理。原告今后的生活,只能依靠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的抚恤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军向原告返还抚恤金90960元中的37980元。

  被告唐军辩称,2012年8月19日唐会俊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处理无效。第三人中唐颖属于肢体一级残疾人应该多分,要求唐颖分得20000元,剩余64960元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唐惠、唐霞、唐秀平均分配。第三人述称,均与被告唐军答辩意见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一种抚慰,不属于遗产。死者唐会俊生前于2012年8月19日书写的遗嘱对抚恤金进行处分,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有效遗嘱。被告唐军领取的沭阳县唐河中心小学发放的抚恤金90960元,其中包括6000元丧葬费,因唐会俊的丧葬费用已由被告实际支付,该6000元丧葬费应归被告唐军所有。实际抚恤金数额应为84960元,该款原则上应由死者的直系亲属,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同时本着尊重死者遗愿和照顾老、弱、病残的民俗,酌情予以分割。原告周成芹在死者唐会俊生前尽义务较多,第三人唐颖系残疾人,且死者生前主观上亦认为原告及唐颖需要照顾,可酌情多分。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死者唐会俊生前立下遗嘱,将去世后唐河小学抚恤金作遗产分配给妻子周成芹和子女唐军、唐颖。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具有抚慰性,由受抚慰家属享有。由于抚恤金不是给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是其生前所在单位对其家属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一般来说,抚恤金抚恤的对象是死亡人的近亲属,死亡人的近亲属对抚恤金均享有权利。但是,抚恤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抚恤金不属于唐会俊个人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故唐会俊所立的遗嘱无效。

                                                                                    转自2013年9月10日江苏法制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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