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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期待立法保护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5:01:14    文字:【】【】【
    3月25日央视《看见》介绍了大将罗瑞卿之女罗点点、陈毅元帅的儿子陈小鲁创建和发起了一家网站,叫做“选择与尊严”,在国内首家倡导“尊严死”。
    “尊严死”是指在治疗无望的情况下,放弃人工维持生命的手段,让患者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人世,最大程度地减少痛苦。生前预嘱,或译成“活时的愿望”,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一个走到生命尽头的人,不能安详离去,反而要忍受心脏按摩、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痛苦万状的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往往也不能真正摆脱死亡,而很可能只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植物状态……这样做是对患者本人和家人的尊重?是对有限医疗资源的合理应用?是我们倡导的人道和人性?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难道不是一种做人的权利? 
  但现在,我国能否引入“生前预嘱”理念和操作?
  这种生前预嘱涉及到法律、国情和民俗等方面。我们是一个有强烈“活教育”人文背景的社会,特别是“好死不如赖活”深入人心。加之有关法律还不完善。对这种引进要特别地小心慎重,不宜广泛推开。据称,北京市卫生局已经同意作为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这种在可控范围做一些试行,是稳妥的,我们要看看其与法律、道德和文化的约束界限在哪里,不能越轨和失控。目前,立法机构要关注这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试着建立适合我国的“生前预嘱”法理依据和具体执行等。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法律。例如,早在1976年,美国加州就通过的“自然死亡法案”,该法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定此种法律,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的权利。这项法律允许成年病人完成“生前预嘱”的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确实已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延缓死亡过程,医生就可以通过授权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病人授权医生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而死亡,也不再被看作是自杀,并且不影响其家属领取保险赔偿。到目前为止,美国许多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1993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与夫人希拉里双双签下自己的“生前预嘱”。
  我们珍爱生命,这是非常好的,但人的生命总会走到终点,尊严地活着和尊严地死去是一个人完整的价值体系,这是一种应该提倡的“死亡教育”。有时,谈论死亡这样沉重的话题,也可充满温情和睿智,而我们缺乏这样宽容的氛围。所以,当下,我国对生前预嘱及背后的“尊严死”价值观要可以公开讨论,不论是民间,还是官方,都不要回避和讳忌这个问题。    
      与饱受争议和法律问题多多的安乐死相比,用法律保护的“生前预嘱”到达“尊严死”,可能更合法、合理和合情。当下,一种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又给病重和临终者带来最大限度舒适的理想,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现实。个人是否有权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这是一个医疗公平性问题;获得的医疗如何不会侵害、危及和强迫个人的权利,这一个是医疗正当性问题。法规约束下的“生前预嘱”就属于后者,这是其可能成为生命归途“绿灯”的一个积极意义。
                                                                     转自2013年4月3日江苏法制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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