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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遗嘱”引来遗产纠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5:00:10    文字:【】【】【

   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个别群众由于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限制自由婚姻。近日,无锡市锡山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已故的赵文宏在遗嘱中列出“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强所有”这一限制性条款,妻子江敏再婚后,这份特殊的遗嘱引发了侄子和婶婶间的遗产之争。

  病重丈夫送上迟来婚书

  1994年5月,热恋中的赵文宏与江敏开始了同居生活,他们二人与赵文宏的父母一起居住在赵家的三间平房中。来年2月,赵家人向邻居赵常德买了平房东面的三间二层楼房,但由于匆匆买房,并没有和赵常德签订购房合同。同居后,由于赵文宏二人不愿受婚姻家庭的拘束,所以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小孩。2004年江敏意外怀孕了,赵文宏觉得两人收入有限,根本养不活孩子,便劝江敏放弃小孩,两人协商一致后,江敏做了人流,后来就一直没要孩子。

  2006年,久缠病榻的赵文宏意识到和江敏同居十二年,虽然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预感自己时日无多后,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便在当年10月和江敏匆匆领了结婚证,这份迟来的婚书成了赵文宏送给妻子的最后一份礼物,两个月过后,赵文宏终是挨不过病魔,12月4日病故。

  再婚就要放弃遗产

  然而丈夫病故后留下的特殊遗嘱给这份爱意蒙上了一层阴影。原来在2006年11月赵文宏病重期间,他曾写下一份遗书,遗嘱载明:在他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江敏,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安身之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强所有。赵文宏立下遗嘱时,江敏也在,但由于当时丈夫还在世,而且遗嘱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江敏对这份遗嘱并没有提出异议。

  丈夫过世后半年,妻子江敏于2007年6月和新任丈夫胡刚再婚,两人婚后仍生活在江敏与前夫赵文宏以前生活的房子中。江敏觉得她的再婚并非遗嘱中的“嫁人”,依据农村习俗,出嫁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嘱要求。2007年10月,江敏和胡刚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2008年4月两人生了个女儿,并在同年11月在该平房内为女儿举办了“百日酒”,侄子赵强一家这才知晓婶婶已经再婚。

  江敏认为自己再婚并非改嫁,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遗嘱中的另一个受益人赵强的认同。争吵无果之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在赵文宏遗书中提到的赵强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赵文远的儿子。在得知婶婶江敏和胡刚再婚后,赵强认为其行为违背了赵文宏遗嘱要求,依照遗嘱上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自己所有。至于遗嘱中提到的三间楼房,他认为是在赵文宏和江敏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赵文宏的个人财产,在遗嘱中赵文宏说的是房屋使用权归江敏,所有权是个人遗产,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2012年7月,侄子赵强持叔叔赵文宏的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锡山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

  重新定性遗赠纠纷

  在双方都对遗嘱的真实性认可的情况下,锡山法院主要从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及继承关系方面审理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赵强是赵文宏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因而基于此项规定,认定赵强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提出的。

  在赵文宏所立遗嘱中提到的涉及侄子赵强的部分是三间平房的继承,遗嘱提到“如我妻江敏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强所有”,但由于该约束内容违背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该遗赠内容是无效的,赵强没有受遗赠权。至于他提出三间楼房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且其并非赵文宏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也没有继承权。

  2013年1月30日,锡山法院判决驳回赵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须在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否则遗嘱内容因有违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赵文宏立下遗嘱将房产交由江敏继承,但设定了约束内容,即要求江敏不再嫁人,显然系以财产为手段,以限制江敏的婚姻自由为条件,而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本案所涉遗嘱中部分内容因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基于上述无效内容的遗赠,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转自江苏法制报 2013年3月2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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