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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代位继承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4:58:44    文字:【】【】【

  【案情】原告陈某的父亲先于其爷爷于200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爷爷于2011年也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事故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事故责任人共赔偿原告的三个叔叔各项费用共164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共计114720元。后原告以代位继承为由,要求其三个叔叔给付相应赔偿份额,未得到同意。原告遂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爷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其个人遗产,原告作为代位继承人应否享有继承的权利。笔者以为: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属其个人遗产。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就已存在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则是公民死亡之后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赔偿费用,也是对权利主体未来期待利益“逸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或法律规定由其承担责任的人支付的费用,其与遗产具有一定的时空界限。《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表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第二,原告不能按代位继承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必须有遗产存在,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因此,原告不能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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