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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翻建后房产如何认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4:51:55    文字:【】【】【
 
一、 案例
     新港大队村民王福来和季春兰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王宝。2002年9月季春兰生病死亡,未留有任何遗嘱。2006年王福来和同村丧偶钱一红再婚,后将原来3间房屋拆除后翻建成6间房屋,婚后无子女。2007年王宝和李霞结婚并共同出资将原来的一层房加盖成二层。后因家庭矛盾,钱一红将王宝告上法院,要求对以上房屋进行析产,并要求王宝承担诉讼费。
 
二、 法院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1970年季春兰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宅基地并经批准,王福来与季春兰在新港村32号院内建了3间房屋,其后一家三口居住于此。2006年王福来再婚后,由王福来、钱一红、王宝共同将上述房屋拆除翻建了6间房屋。2007年王宝婚后将该6间房的房顶拆除后,改成了现浇板顶,在上面加盖了第二层共6间房。
     法院认为,农村村民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并批准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并在建成后共同居住使用的,所建的房屋应该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是共有关系。
      本案32号院里的3间房应属于王福来、季春兰夫妻共同拥有的共同财产。2002年季春兰死亡时即未留有口头遗嘱也没有书面遗嘱,先应进行析产,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分割出季春兰的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继承人王福来、王宝继承。
      2006年王福来、王宝、钱一红共同出资将上述房屋拆除后翻建的6间房屋,应由王福来、王宝、钱一红共同居住使用。
      2007年王宝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所建的二层6间房屋应由王宝夫妻居住使用,因为王福来、钱一红并未出资出力,上述财产就不属于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钱一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本着方便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依法予以判决。依据《民法通则》78、《继承法》5、10、15、26、29规定、判决:一、座落于32号院的一层房屋6间其中东面1、2、3间由王福来、钱一红共同居住使用;西边1间以及二层6间由王宝夫妻共同使用;中间2间伙房及厨房由王福来、钱一红及王宝夫妻共同使用。二、驳回钱一红要求对座落于32号院内二层房屋进行析产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由钱一红承担。
 
三、法定继承的房屋被拆除,性质应如何认定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未及时的分割财产,该财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即由王福来、王宝共同共有。但是,该房屋被拆除翻建后,遗产消灭,也就不能再进行分割了。本案遗产问题就转化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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