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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法院的管辖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4:48:14    文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两个以上的住所的,在哪个住所死亡的,该住所的法院就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若被继承人遗产在多个地方都涉及时,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享有管辖权。 

在具体情况中,是要根据不同遗产的状况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例如,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被继承人的存款存在不同的地方的,就以数量最多的地方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表明,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该不动产法院享有管辖权,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 

被继承人死亡所在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对继承遗产纠纷都有管辖权,到底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应将后立案的或还未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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