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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4:44:02    文字:【】【】【
一、案情:
     原告王欣和被告王强是姐弟关系,2001年原、被告父亲去世,2007年原被告母亲杨丽婷去世。母亲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给弟弟王强抚恤金32000元,系工资及生活补贴。现姐姐王欣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抚恤金的一半。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抚恤金系杨丽婷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其母亲补发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并且领款人需为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故该笔抚恤金应视为其二人母亲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杨丽婷生前未立遗嘱,也无公证遗嘱,对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杨丽婷生前随其子王强生活,并由王强照顾,法院认定王强尽了主要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分配遗产是多分的规定,判决王强给付王欣应继承的其母杨丽婷遗产人民币12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原判决,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为由驳回了王欣的诉讼请求。
 
三、遗产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四、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本案抚恤金是职工死亡时,单位按一定标准发放给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用以优抚死者直系亲属的,因此,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王欣主张按遗产分配该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本案中原告王欣是杨丽婷的直系亲属,也应属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她可以直接向抚恤金的发放单位主张权利,或向法院主张分割抚恤金,而不能以遗产继承为由提起继承遗产诉讼。
 
五、提示:
      伤残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发给伤残职工的抚恤金。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不能工作的,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伤残职工伤残抚恤金直至其死亡为之止。伤残抚恤金是发给伤残职工的,若在其死亡后,已经发放而该其未用完的部分以及应当发放的部分,是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进行继承。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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