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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要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4:43:35    文字:【】【】【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遗嘱是否符合有效的形式要件和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有效的遗嘱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种:
      第一种: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种公证遗嘱,要由立遗嘱人亲自办理,不允许由他人代理的一种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种: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的内容并要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包括打印后签字都不允许的一种遗嘱。
      第三种: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本人口授、由他人代书的一种遗嘱,要求应当由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还需是无利害关系的人,由其中的一人代书,还需注明面、月、日,并且要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的遗嘱。
      第四种: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录像等音像设备录制的由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形式,要求要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将见证情况录制在录制的音像资料中,还要封存音像资料,由见证人签字方可完成的录音遗嘱。
      第五种:口头遗嘱,是指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由立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作出的遗嘱,这种遗嘱的作出,应当由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但书面或录音遗嘱必须符合以上的程序要求。
 
二、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是指有效的遗嘱在实质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后来其有了行为能力,仍然属于无效的遗嘱。而遗嘱人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并不影响其先前订立的遗嘱的效力。
      第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受胁迫、威胁、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第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立遗嘱人如果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着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内容应当认定无效。
     第四:所立遗嘱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都不是法定继承人。
遗嘱立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是遗赠,依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不明确表示接受或沉默,即视为放弃该遗赠。
      第五: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还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立遗嘱时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要先为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后,剩余部分才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从效力等级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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