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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08 14:35:17    文字:【】【】【
 
      继承权纠纷,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或者经法院宣告该人的死亡后产生。继承权纠纷的当事人只能是自然人,公司、组织、社团不能是继承纠纷的当事人,并且该当事人还需是和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没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往往也会具有姻亲关系作为其纽带。
 
      继承纠纷所涉及的标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纠纷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遗嘱或遗赠原因而产生。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来参与继承并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一般无需继承人明确表示其接受。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继承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放弃继承。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有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要有明确的表示外,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例如,假设甲父死亡,继承权由其子女乙、丙、丁取得,此时遗产还未开始继承,乙想放弃继承权并让予给丁,乙必须作出明确的“放弃”表示,但不得将自己的继承权让予给丁,丁不能取得该遗产中乙的份额。乙明示的放弃继承权有效,遗产只能在丙、丁之间进行分割。若乙想将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给丁,乙可以在取得继承的遗产后,将该继承所得的遗产再赠予给丁。
 
     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若是在遗赠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该遗赠的明确表示,若受遗赠人在知道其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其接受的,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其已放弃该项遗赠。
 
      在遗赠发生的纠纷中,“应当知道”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也是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一个时间节点。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据此,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避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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